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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十一批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6-10 浏览次数: 475
各学院、处(室、部、馆),各直附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第十一批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赣教高字[2008]75号)精神,根据《江西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我校将进行第十一批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不懈地开展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工作,是我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展示我校教学成果,鼓励教师积极从事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推荐,切实做好我校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工作。
二、本次教学成果奖的奖励范围是:我校教师、教学管理干部、教学辅助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奖励的重点是在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成果。在相同条件下,经立项的校级或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
三、申报条件须符合《江西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的规定。提交的材料主要有:《江西师范大学教学成果申报评审书》1式10份,并提供电子版本。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论著或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各1式3份。上述申请材料请按教务处提供的样式,使用计算机填写(纸张A4型,两面印制)。总结、论文等材料应单独装订成册。申请材料请用厚牛皮纸代装好(每袋限装一项教学成果的材料),并在每个纸袋两面分别贴上《江西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评审书》的第一、二页。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请自行留底(申报评审书请从教务处网页中下载)。
四、学校将于10月中旬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项目进行评审,本次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 5 项,二等奖 10 项,三等奖若干项。各奖项分别发给奖金2000元、1200 元、600元和相应的荣誉证书。学校将在获奖成果中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参与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项目,还将推荐参与2009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五、教务处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日常工作,请申报人将申报材料于10月15日前报送教务处教学研究科,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金绍梅,联系电话:8120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