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校办字〔2018〕16号文件,“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自2018年10月起更名为“永平自立贷款助学金”(简称“永平贷学金”)。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意识,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度,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做好第十三期永平自立贷款助学金申请工作的通知》(学工字〔2018〕63号):
(一)永平贷学金主要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学生(不含单证硕士),其中,在校在籍的全日制一年级本科生无学业成绩要求,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申请时,上学年学业成绩应排名列全班前2/3,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
(二)借款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并由父母或其他主要亲属作为贷款担保人签字。
(三)发放期间,使用费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或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并按年计算复利(固定利率)。
(四)借款期限内,借款学生受到校规校纪处分或有2门(含)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或不能完成学业而休学等,除中止尚未发放的金额外,借款学生仍应及时归还所借永平贷学金。
(五)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关于做好第十三期永平自立贷款助学金申请工作的通知》(学工字〔2018〕63号)以及江西师范大学学生手册(2018年)刊载的《江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附件4: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管理办法)》之规定。
《关于做好第十三期永平自立贷学金申请工作的通知》(学工字〔2018〕63号).doc